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集体土地房屋
能否确权发证问题的复函
(京房地权字[1997]203号 1997年3月26日)
石景山区房地局:
你局“关于集体土地房屋能否确权发证的请示”的来文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中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
土地登记规则》的要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土地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但是,由于我市对于此项工作尚未进行全面部署,目前暂不宜全面进行。对于个别急需领证的集体土地使用者,你局可以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
土地登记规则》及《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先进行试点,待全市统一部署后,再全面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