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1997年向职工出售
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97]京房改办字第016号 1997年4月1日)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1997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成本价、标准价及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1997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
城近郊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新建楼房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450元。远郊区县新建楼房成本价,由区县房改办会同区县有关部门按规定测定,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
二、1997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标准价
城近郊区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943—1363元;远郊平原县(通县、大兴、昌平、顺义)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836—1128元;远郊山区县(密云、房山、门头沟、怀柔、延庆、平谷)新建楼房的标准价为每建筑平方米780—1092元。各单位可在上述价格幅度内确定本单位售房的标准价高限,可将成本价的94%定为标准价高限,也可以取消标准价售房,按成本价售房。
三、其他有关政策
1.出售公有住宅楼房价计算公式、付款方式,以及成新折扣、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调节因素、装修、设备价、提前付款折扣等计算办法,均按(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年工龄折扣率与标准价的对应关系见附表;现住房折扣率为3%;提前付款月折扣率为9.15%。
2.教师购房的,按[96]京房改办字第075号文件的规定增加购房优惠。
3.1997年各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规定的计价公式计算后,实际售价(不含提前付款折扣)低于每建筑平方米206元的,均为206元计。
4.在本通知规定的售房价格执行期限内,1993年前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申请改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的,仍按(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文件的规定补交房价款,基价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成本价和标准价。
5.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42元,交纳方法仍按(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未及事宜,仍按《
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京政发(1992)3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