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7]167号 1997年4月3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31号《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及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农金改办(1996)48号《关于印发<1996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城乡信用社若干财务税收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保值储蓄贴补息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办新的保值储蓄业务的决定,从1996年4月1日起,对新存入的三年期以上的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不再实行保值,也不再列支贴补息,但对4月1日以前存入的三年期以上定期储蓄存款仍按原办法继续给予保值,保值贴补息按实际支付额在成本中列支。
二、关于运钞车购置费的列支问题。为保证信用社运送钞币的安全,凡1994年(含)以来未购置运钞车的信用社,在1997年底以前,其运钞车的购置费,经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可在安全设施(防卫)费用中列支。每个信用社只批一辆,超过一辆的,须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城乡信用联社用管理费购置运钞车的,仍需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
三、关于证券回购差价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根据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出售经营性有价证券实际收到的价款与账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因此,信用社在证券回购业务中买入的有价证券,应在实际返售时,将返售价与买入价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并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四、关于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的列支问题。信用社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按实际发生数,经有权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据实列入成本。其中:对年修理费用低于10万元的大宗修理费及装修费用,由企业报经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方可列支;对年修理费用高于10万元的大宗修理费及装修费用,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转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列支。
五、关于固定资产租赁费用的列支问题。信用社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营业用房的租赁费用,凭租赁发票、合同、协议,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据实列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