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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工作力量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
合同审核工作力量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关发[1997]57号 1997年4月3日)


各区、县劳动局:
  为贯彻劳部发(1997)66号《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工作力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审核集体合同实行市劳动局和区、县劳动局分别审核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劳动局采取《通知》中的第二种方案审核集体合同。即:由劳动关系协调处牵头,对企业报来的集体合同由劳动关系协调处签收、编号、登记,并进行审核(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企业有关工资的部分除外)。需由有关业务处审核的条款,送有关业务处审核,有关业务处两日内将审核意见返回劳动关系协调处(附《北京市劳动局审核集体合同意见书》),最后由劳动关系协调处负责综合意见,制作《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附后)送达企业。
  二、各区、县劳动局可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自己决定审核集体合同的方案。
  三、从四月份起各区、县劳动局每月在报《集体合同报送审核情况统计表》(附后)时,应将当月《实行集体合同企业名单》(附后)一并报市劳动局劳动关系协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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