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代扣代缴
分包、转包项目营业税出具完税凭证的具体操作办法
(沪地税一[1997]34号 1997年4月4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五条第二款及第
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分包、转包本市建筑安装业务必须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同时总承包人必须对分包、转包单位开具完税凭证。经市局研究,现将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转包业务营业税开具完税凭证的具体操作办法规定如下:
一、凡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分包、转包本市建筑安装业务,应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转包人的营业税,同时总承包人必须对分包人、转包人分别开具代扣代缴营业税证明单和分割单。
二、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仍使用原来《上海市税务局代扣代缴流转税证明单》,并按沪税政一[1994]53号通知规定的操作办法对分包人开具证明单。
三、分包人再将建安业务转包的,总承包人应按本通知规定对转包人开具完税凭证,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转包项目营业税完税分割单》(样式附后,以下简称《分割单》(略))。
《分割单》必须用复写纸填写。该单一式六联。第一联为“证明联”,第二联为“报查联”,第三联、第五联为“通知联”,第四联、第六联为“存根联”。
总承包人对转包人开具《分割单》时,分包、转包人必须提供转包项目合同,总承包人核实以后,在分包项目总工作量之内给转包人开具完税分割单。《分割单》填开以后,首先必须加盖总包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代扣代缴税款”专用章后方能生效,总包单位将第四联“存根联”留存,将第二联“报查联”交其主管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