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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公正执法,文明稽查。
  第八条 凡由本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各种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及管辖

  第九条 稽查对象的确定由稽查分局负责选案的职能科(股)或专门人员办理。
  第十条 稽查对象应通过人工和计算机相结合的科学选案或根据稽查计划按纳税户数的一定比例抽样选择的方法产生。
  (一)对实行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具备计算机选案条件的,采取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二)对不具备计算机选案条件的可采取按纳税人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根据稽查工作计划抽样选择;
  (三)根据来自不同渠道获得的案源资料确定专案稽查对象。
  第十一条 稽查分局可将下列纳税人列入重点筛选和选择范围:
  (一)纳税额较大的纳税人
  (二)欠税额较大的纳税人
  (三)异常申报的纳税人
  (四)出口退税额较大的纳税人
  (五)发票使用情况异常的纳税人
  (六)未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七)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
  (八)税务分局传递的需要稽查的纳税人
  第十二条 稽查分局应设置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由专人负责接待公民举报,处理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情报交换等税务案件。
  对举报类税务案件应逐件进行登记和分类整理,填写《案件举报登记表》,根据税务案件内容、性质和管辖范围,划分受理、转办等类型。需转办的税务案件,应填写《税务案件转办单》,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稽查分局在确定税务稽查对象和实施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有部分属于同级地方税务局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通报;纯属对方管辖范围的,应予移交。凡不属本分局查处范围的,应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稽查对象确定后,报经分局长批准后方可实施税务稽查工作。未经批准的,任何个人不得对稽查对象实施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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