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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73号 1997年4月17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稽查规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含县)设立的稽查分局是专门行使税务稽查职能、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第三条 各级稽查分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它税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税务检查、税款查补、税务行政处罚、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等职能,促进依法纳税,维护税收秩序。
  第四条 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是对税务稽查形式的分类,稽查分局应根据稽查对象及稽查工作需要确定相应的稽查方式。
  日常稽查是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所进行的常规检查。
  专项稽查是针对特定行业或某类纳税人进行的重点稽查。
  专案稽查是对公民举报涉税案件或者前两类稽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的个案稽查。
  第五条 对城区纳税人的各类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由稽查分局负责;对农村地区纳税人的日常稽查由税务分局负责,其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由稽查分局负责。
  第六条 各级稽查分局应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程序,设置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职能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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