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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直机关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认购住房债券的标准
  新调住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认购。
  调串旧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认购。
  已租住旧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认购。
  租息与偿还
  住房债券从认购之日起,满5年兑付本息,年利率按3.6%计算,不计复利,逾期不领取本息,不另计息,不记名,不挂失,不得提前支取、不作为货币使用。
  拒不认购债券的,从职工所在单位开户行存款账户中直接划转,再由单位从本人职工工资中扣缴。并追缴滞纳金0.5%。
  职工购买现住房时,住房债券可抵付购房款。
  四、建立公积金
  公积金制度是通过强制储蓄方式建立的社会住房保障制度,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有住房的能力,扩大住房建设资金渠道。
  (1)凡是市直机关内的固定工,合同工,均实行公积金制度。
  离退休职工、临时工、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2)公积金由职工单位和职工共同存储,各存5%,由单位逐月存储,两者均为个人所有。
  从95年10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由原来92年末计补工资调整为94年12月末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应以直接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3)公积金存储,由职工所在单位承办,单位办职工存储设户头,并按定期半年存款利率计息。
  (4)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支付,企业承担部分由单位住房基金中解决。
  (5)公积金定向用于职工家庭购房、建房、大修翻建住房,职工也可以使用本户头成员及直接亲属积累的积金。
  (6)职工离退休、调离时,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全部由职工提取。职工在市内调转时,公积金随职工工资关系划转。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公积金本息由其合法继承人提取。
  (7)各单位住房建设原则可有偿使用本单位职工结余的公积金。
  五、合作建房
  (1)在有条件情况下,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95年14号《长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
  (2)96年合作建房的综合造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80元。

                                         199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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