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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直机关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五)个人购买公有住房程序
  (1)个人购买公有住房应向售房单位提交下列资料:
  1、书面购房申请;
  2、职工夫妇各自的工龄、工资收入证明;
  3、购房人住房情况证明;
  4、产权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协议书;
  5、住房公积金证明和住房建设债券证明;
  6、其他有关资料;
  (2)售房单位与分期付款的购房人应签订付款合同。购房人不是售房单位的职工,应提供经济担保。
  分期付款的,应当在购房人全部付清房款后,由售房单位办理交易和产权转移手续。
  (3)购房人在分期付款期间,移居外地或死亡,由其合法继承人承付;购房人或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承付时,收回住房,在扣除使用期间的折旧费,将已付房款余额退还给购房人或合法的继承人;购房人死亡且无合法继承人的,则依法定程序处理。
  (六)售后管理
  (1)公有住房出售后,由售房单位负责管理,或统一委托市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房产管理单位实行物业管理。
  (2)公有住房出售后,采暖费、电梯费和二次供水系统设备的运行、维修、更新费用及其管理,在市政府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由原渠道解决。共用的供暖设施维修、更新费用,由供暖单位负担,房屋正常维修管理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3)公有住房出售归售房单位所有和使用,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房改,住房款的20%作为公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的维修基金。售房款必须存入市政府指定的金融管理部门。
  (4)异产毗连房屋管理按《长春市城镇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租补贴
  (1)从96年9月1日起,提租标准为:成套住宅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基本租金由0.60元提交到0.80元;非成套住宅的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基本租金由0.55元提交到0.675元;简易住宅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基本租金由0.45元提交到0.55元。在此基础上结合六项调剂因素计租。
  (2)租金调整后,对有关人员的免补政策按照《长春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即原补贴办法继续执行,第三步提租后,由职工所在单位为每个职工(含离退休)每月补助5元。
  三、住房债券
  租住公有住房,购买住房债券,是实行个人有偿住房的一种形式,是向住房集资,加快解决住房资金的一种过渡性措施,凡租住市政府住房的住户,均认购住房债券。
  个人以优惠价、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和参加合作建房的职工可免购债券,生活困难户经审批可免购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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