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公有住房售价计算公式:(单位: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
成本价售房的实际价格=[(成本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妻双方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和)×(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六项调剂因素-成本价×现房折旧率]×(1-一次付款优惠折扣率)
标准价售房的实际价格=[(标准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妻双方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和)×(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六项调剂因素-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1-一次付款优惠折扣率)
(7)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控制标准以内的部分,实行成本价或标准价,超出住房控制标准的部分,按有关政策执行,实行市场价。
(三)优惠政策
(1)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给予工龄折扣优惠,1995年工龄优惠标准,成本价每平方米折扣5.13元,标准价每平方米折扣3.14元。
(2)职工购房工龄折扣优惠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已婚按夫妻双方工龄合并计算;丧偶按本人的工龄和其配偶生前工龄合并计算;未婚按本人工龄计算;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职工,其在校按规定学制学习期间(在职上学的除外)计算购房工龄;烈士配偶、父母、二等乙级以上(含乙级)伤残军人和因工负伤四级以上(含四级)职工,其购房工龄不足65年的按65年计算;离退休职工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实际工作年龄计算停职留薪、劳改、劳教期间不计算购房工龄;职工的工龄计算截止1994年12月31日。
(3)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享受购房折扣优惠,1995年按负担价的5%折扣优惠。一次付清购房款的给予20%优惠。
(4)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可以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付款部分,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5)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可按规定申请住房抵押贷款。
(6)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按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7)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在分期付款期间,按未付购房款占应付购房款比例交纳房租。
(四)住房产权
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依法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继承权。
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购房人和售房单位共有,购房人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有限收益权和有限处分权。购房人和售房单位产权按当年住房标准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
购房人为1984年6月1日以来回迁户的,其个人依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扩大面积款(即扩大面积安置费)的,其交款部分房屋的产权,经市房产产权管理部门确认后归个人所有;个人交款住房以外的部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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