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直机关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三十一号《
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市直机关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如下:
一、优惠售房
(一)出售范围和对象
(1)除下列住房原则不可出售外,凡市直机关单位公有住房,均可出售。
1、无房屋所有权证和产权有争议的住房;
2、近期城市改造范围内的住房;
3、四成新(含四成新)以下的住房;
4、主要街路两侧的铺面房和易改为铺面房的住房;
5、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住房;
6、独立庭院式住房;
7、其他不易出售的住房。
(2)凡具有本市户口,居住市直机关单位所有产权公有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均可购买。
(3)购买公有住房,以户为单位,每户只允许购买一次不超过住房控制标准的住房,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按有关政策执行。新建和腾空的公有住房,应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的职工。
(二)出售价格
(1)出售公有住房以建筑面积为单位,户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户建筑面积=户使用面积×(本栋住房总建筑面积÷本栋住房总使用面积)
(2)出售公有住房按居民家庭收入实行市场价、成本价、标准价;
1、人均年收入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高收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
2、人均年收入1万元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或标准价。
成本价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信息和税金。
(3)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每年测定公布一次。标准价由负担价和抵交价两部分组成。1995年底出售新建砖混结构成套标准住宅每平方米成本价为860元;标准价为526元,其中负担价为322元,抵交价为204元。
(4)以成本价购买旧公有住房,年成新折旧率为2%;以标准价购买旧公有住房,年成新折旧率为1.5%。
出售公有住房折旧年限为30年的,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公有住房,按有关规定评估后确定成新。
(5)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根据房屋的成新、结构差价、地段环境差价、居室朝向差价、楼层差价、室内设备差价、室内装修差价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