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04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7]8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几个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文件精神,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二、凡属96年度清算范围的出口企业的出口业务无论是否发函调查、是否回函,其出口退税单证均不再留存于出口企业,而须于97年3月底前按要求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视情况进行处理,出口企业逾期未按要求申报的,一律不再受理。
三、凡属实行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范围内的出口企业,其出口退税申报须按计算机管理退税的要求进行。
四、各局对收到的函调,务必按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并按实际情况及时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