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纳税人认定后的执行时间
1.对新批准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批准认定申请次月1日起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新批准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开具日期为认定当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中规定的其他抵扣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准予在批准认定申请的次月抵扣。
(二)对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1.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上,要按《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采取限量限版面供应;
2.主管税务机关对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要定期进行检查;
3.临时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上采用第二类申报方式;
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对被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财务人员、办税人员要定期进行有关增值税税收政策及增值税核算等方面的培训,以促使临时一般纳税人尽快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
5.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经营一年后,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予以办理转为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即: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重新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6.对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经营一年后,其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但仍不具备本规定第一条第3-10项条件的,以及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的,仍按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如发现有偷税、骗税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反《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行为的,停止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应税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7.对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经营一年后,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同时不具备本规定第一条第3-10项条件的,以及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的,予以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取消资格的,应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审批,具体审批手续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自行制定办法。
(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事项变更的管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下列变更事项时,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一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1)纳税人发生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