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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申请时需报送的资料及证件
  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1)开业日期;(2)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地址;(3)帐目设置状况,能否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4)财务人员状况;(5)能否准确报送有关资料和申报纳税。
  2.税务登记副本;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财务人员专业证书复印件;
  5.租赁承包协议复印件;
  6.开户银行帐号、银行开户证明;
  7.经营场所证明;
  8.企业上年度决算报表(新办企业除外);
  9.分支机构未在本市办理法人登记的,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还需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
  10.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样式附后)并按上述规定要求填报。
  四、一般纳税人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税政一科)负责审批认定。
  2.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涉外科或税政科)负责审批认定。
  3.对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经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审核后,报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对撤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也应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审批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及报送的资料、证件和《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后,应由税务所(征收单位)对所报送的资料作初步审查,经初审后,在《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意见表》内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纳税人申请报告、证件资料及《认定申请书》报主管科(税政科或涉外科,下同)。主管科收到税务所(征收单位)上报的申请资料,除应按本规定第一条的认定条件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外,还应对租赁场地经营的,进行实地情况的勘察(也可以委托征收所或税务所进行勘察),审核其是否具备基本经营条件,根据实际审核情况,在其《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意见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对批准同意的,在《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审批意见表》和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右上角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样式附后)。并将《认定申请书》一份留存,用以建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户数台帐”,两份退回税务所(征收单位),其中一份留存,一份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退给纳税人;对未批准同意的,将所报《认定申请书》及证件、资料退回税务所(征收单位)。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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