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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商业企业必须设置“库存商品”、“商品采购”、“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商品销售成本”、“应付帐款”、“应交税金___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___未交增值税”等帐户及其明细帐。
  8.能按税务部门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正确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报表资料。
  9.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税源户的企业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的向税务部门报送专门的数字资料。
  10.能按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特殊规定
  1.对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3-10项条件的,也可以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对新办的应征增值税企业,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需要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律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其预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认定审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认为其不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3-10项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
  3.对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申请
  (一)办理认定申请的时限
  1.对新开业应征增值税的企业,并且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对虽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仍在筹建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在其正式开业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指公历年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对经审核不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3-10项条件的,应认定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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