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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1997]05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经研究,制定《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现检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映给市局。
  附: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1997年3月10日

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根据税制改革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52号、市局京税一[1993]783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的通知》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1.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3.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4.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5.在国家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
  6.有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应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证或具备会计员以上职称的可以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明;
  7.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一般纳税人必须设置如下基本帐户,按有关增值税核算规定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
  工业企业须设置“材料采购(原材料)”、“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成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应交税金___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___未交增值税”等帐户及其明细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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