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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7日)废止

沈阳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市政府1997年第10号令 1997年4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规划、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市及区、县(市)水利局,是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并监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水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组织对水资源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
  (四)制定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
  (五)统一调配城乡水资源、协调处理区、县(市)之间和部门之间的水事纠纷;
  (六)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取水许可制度,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七)组织开展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推广工作;
  (八)管理全市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
  (九)归口管理节约用水工作。制定节水政策,编制用水定额,下达用水计划。奖励节约,惩处浪费;
  (十)负责河流、水库的水质管理和调查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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