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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层建筑、住宅区及其它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

  (四)广场、广厦:指有宽阔公共场地,并具有商业、办公、娱乐、餐饮、居住、休闲等多功能的建筑物名称。在广场通名前须增加功能性的词语(如××商务广场、××贸易广场),用地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必须有整块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其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可用“广场”作通名。但应严格控制。
  在一个街坊内不能有两个“广场”名称。在“广场”内不能再命名“城”。
  不符合广场条件的亦可以“广厦”命名。
  (五)中心:指某一特定功能最具规模的建筑物或建筑群名称(如××商务中心、××物贸中心)。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有宽畅的停车场地,在功能上必须是最具规模、起主导地位的建筑群,可用“中心”作通名。
  (六)城:指用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小区,有较完善的配套设施(如幼儿园、小学等);用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地名意义,规模量大的商场、专卖贸易场所;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拥有三幢20层以上,具有地名作用的大型建筑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用“城”作通名。但应严格控制使用。
  在一个街坊内不能有两个“城”的名称,在“城”内不能再命名“广场”。
  (七)楼:7层以下的商务楼、办公楼、写字楼可用“楼”作通名。
  (八)花园、花苑:指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名称,绿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可用“花园”作通名。但应严格控制。
  (九)别墅:指以2~3层为主、规格较高、环境良好的住宅区名称,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其容积率不超过0.5,一般在内环高架路外侧。
  (十)山庄:指地处靠山的低层住宅区名称,可用山庄作通名。不靠山的不准以山庄命名。
  (十一)新村:指集中的相对独立的大型居住区,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或高层住宅楼名称,可用“新村”作通名。县城镇住宅区的建筑面积由各县地名管理部门规定。
  (十二)园、苑、村、公寓、居住区:指多层或高层的小区名称。
  (十三)在居住区范围内建造的综合性办公大楼,亦可单独申报命名。
  (十四)一般禁止使用通名重叠,如“某某广场花园”、“某某花园城”等。
  (十五)如使用其他新的通名,由市地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名办”)研究决定。
  第五条 同名、同音的认定
  (一)对同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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