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大政发[1997]第40号 1997年4月25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去年以来,随着我市工业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迅速增加,再就业工作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为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化,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对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再就业工作作为推进企业改革、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根本性措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并把再就业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各种形式大造舆论,形成在任何岗位工作都光荣、自谋职业光荣、吸纳下岗职工光荣的社会氛围,动员社会各界都重视、关心和支持再就业工作。
二、充分发挥市场就业机制的作用。市和各区、市、县劳动部门要推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建立专门的劳动力市场,免费为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提供再就业指导、政策咨询和推荐介绍等优质服务,对再就业困难者实行重点帮助。下岗职工应接受分流安置,再次拒绝劳动部门推荐介绍的,视为自动放弃,转为社会失业。
三、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对于破产、搬迁改造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在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凡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再就业的,每人发给1万元再就业安置费。
四、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下岗职工。用人单位吸纳破产、搬迁改造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实行托管的下岗职工的,劳动部门应按规定发放安置费。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经劳动、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吸纳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超过原有人数40%的,享受3年免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超过20%的,享受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五、加强对下岗职工择业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凡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教育和培训,免收报名费和培训费。
六、严格控制招用外来劳动力。为给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提供更多的再就业机会,各单位要对已使用的外来劳动力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市劳动局下达的使用外来劳动力工种(岗位)目录规定的,应采取先补充、后清退的办法,由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顶替;如确需继续使用或招用外来劳动力的,必须经市劳动部门批准,并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加收再就业资金(外商投资企业暂不执行),同时按规定收缴各种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