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
个人帐户转移清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1997]3号 1997年3月1日)
各局、总公司劳动处:
一、为简化个人帐户转移和清算手续,各局、总公司在办理成批职工个人帐户转移和清算等手续时,基层企业可填报《个人帐户转移过录表》(简称《转移过录表》、《个人帐户清算过录表》(简称《清算过录表》,表式附后)。《个人帐户转移介绍信》(表十)和《清算个人帐户申请表》(表十五)可不填。
二、在办理有关转移手续时,各局、总公司须将个人帐户转移介绍信或转移过录表、清算个人帐户申请表或《清算过录表》、退休人员登记表(表十七)、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申请表(表十八)或《清算过录表》等表格收齐后统一交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核实并办理完毕后,由局、总公司统一领取并分发。
三、转移介绍信和转移过录表填写注意事项:
1.转介绍信中表头填调出单位的上级社保经办机构(局总公司)名称。如:某人由市电子办下属计算机一厂调出,介绍信表头应填写“市电子办”。
2.转移介绍信中“调至××区、县、局总公司”,是指调入单位上级社保经办机构的名称。如:(1)某人由计算机一厂调入化工一厂,此栏应填市化工总公司。(2)若调往市政二公司则此栏应填写西城区统筹办公室,因市政二公司已按属地归西城区管理。
3.职工调动,调入调出单位的单位名称和法人码必须填写准确,不得空栏。凡职工中断缴费或转入机关事业、街道等非统筹单位,调入单位法人码可不填,但必须在调入单位法人码后注明“机关”“街道”字样。
4.在转移过录表中凡调往市社保中心管理的局总公司下属企业,在表中“本区”栏内划“√”;凡调往非市社保中心管理(属地管理)的企业在表中“它区”栏内划“√”。
5.转移介绍信和过录表中转移原因必须填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
6.凡退休后退休费发放渠道发生变更的人员须填报转移介绍信,即《转移介绍信》中“退休后转移”所指人员。职工退休不填转移介绍信,填表十五或《清算过录表》。
7.凡以上各表中缴费栏一律按其实际截止缴费年月填写。例一:某同志1997年5月份退休,该企业在1997年4月填报表十五时,在保证企业和该职工个人能够按规定缴纳5月份养老保险费的前提下,则“缴费截止年月”填“1997年5月”。例二:某同志1994年10月份停止缴费,1997年5月份办理退休或转移,其表十中的缴费截止年月填199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