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宅小区
物业管理的通知
(大政发[1997]第20号 1997年3月6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1996年我市对市内175个住宅小区进行了全面治理改造,使住宅小区的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改善和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巩固住宅小区治理改造成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理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体制
为了加强对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领导,理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体制,市政府决定成立大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事业单位,挂靠市房地产管理局,经费自筹),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所属市内各区房地产管理处及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应成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代表政府统一制定有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政策和标准,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全市所有住宅小区都要依据《大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行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职能,并选聘有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内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绿化建设、治安保卫、便民服务等实行综合服务和管理。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居民委的作用,发动广大群众义务参与住宅小区的绿化养护、清扫保洁、治安防范等工作,创建文明住宅小区,建设美好家园。
二、加强住宅小区绿化工程和公用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要贯彻减少政府财政补贴,依靠房屋产权单位出资,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与街道、居民委发动群众参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住宅小区内的绿化工程和公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住宅小区内的绿化、道路(非市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经费由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按有关规定出资;住宅小区内新增设的路灯,竣工验收后移交市路灯管理处管理,其电费、维修费按现行城市路灯电费、维修费缴付办法执行;住宅小区内设立的机动车辆停车场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与收费,费用结余部分全部用于补贴本小区的管理和便民服务。
三、加强住宅小区的环境卫生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