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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本市规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
  (二)国家、省、市给予经济区的其他优惠。
  第二十五条 进区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坚持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运作,实行进区改制。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对兴办各类项目的申请,手续完备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批复或转报。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的项目,投资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动工兴建。如不能按期投入资本动工兴建的,应申请延期;无故拖延的,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经济区内的企业,应在经济区内设立账簿,并按规定向经济区管委会报送各类报表。
  企业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

第八章 支撑服务体系管理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设立创业服务中心,建立有关外贸、法律、会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支撑服务体系。
  第三十条 海关可在经济区设立派出机构或派驻人员,办理海关业务的有关手续,设立保税工厂和保税仓库。
  第三十一条 经济区的贷款指标实行专项安排,允许交叉贷款。
  银行可在经济区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办理有关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济区可设立风险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经济区企业经批准可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可在经济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办经批准的国内及涉外保险业务。经上级保险公司批准,区内设立的保险公司,可利用赔款准备金、长期业务储备金在经济区内进行投资和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单项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解释,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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