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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

  (九)负责协调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有关经济区的工作。
  (十)兴办和管理经济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社会化、专业性、中介性的服务事业。
  (十一)负责经济区内农村村镇建设、征地动迁的有关工作。
  (十二)完成国家、省、市人民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管委会权限
  (一)昆明市人民政府赋予管委会在经济区内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部分行政管理权限。
  (二)管委会可以根据职责和工作任务,设立相应的内部职能机构,在经济区行使市级相关部门的管理权限,业务上接受市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统筹安排经济区内的投资项目。在经济区投资的项目,投资总额在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由管委会审批;超过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由管委会初审后转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审批总投资额在二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并代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四)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设在经济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并做好服务。
  (五)依法对经济区内的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经济区注册的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经济区内的财政、国有资产、劳动人事、公安、统计、技术监督、知识产权和工商行政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经济区内规划、土地、环保、建设、市政公用和房地产管理工作。
  (八)按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经济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九)依法管理经济区的进出口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十)依法处理经济区的涉外事务;按规定审批经济区有关人员因公出国(境)和对外邀请等事项。
  (十一)负责经济区内的社会治安和户政管理工作,在市核准的指标内,审批和办理城镇户口落户手续和农转非手续。
  (十二)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投资和项目管理

  第八条 鼓励在经济区兴办、引进下列项目:
  (一)工艺和技术属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或国内急需的;
  (二)产品以外销为主的;
  (三)产品能替代进口并能求得外汇平衡的;
  (四)省、市的支柱产业和鼓励发展的行业及其产品;
  (五)利用我省、市,特别是边境地区特有资源,生产国内外有市场的产品,促进云南省、昆明市相关产业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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