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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向境内企业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
纽约分行向境内企业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所
得税问题的批复
(沪税外[1997]30号 1997年3月17日)


  你局沪税外分[1997]6号《关于对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从境内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征免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悉。关于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向龙柏高级公寓提供贷款,并按贷款协议定期收取的利息应如何征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向湖南省分行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635号)中由于[1987]财税字第250号文已于1992年8月22日在[1992]财税字16号文中宣布废止,目前对中银集团境外分行向内地贷款取得的收入与对境外外国银行的税收处理是一致的。经审,我局意见,对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向龙柏高级公寓提供贷款所收取的利息应按税法规定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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