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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实行1996年度物价补偿的通知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
退休人员实行1996年度物价补偿的通知
(沪社保综发[1997]10号 1997年3月21日)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实行1996年度基本养老金物价补偿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凡已纳入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的1995年底以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实行1996年度物价补偿的依据和具体办法
  1.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1996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9.2,即比1995年上升9.2%。
  2、月增加物价补偿额的计算公式为:1995年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9.2%。
  3、月增加物价补偿额不足30元的,可补足到30元。
  4、退休人员月增加物价补偿额最多不超过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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