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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煤炭厅负责审批设立煤炭经营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煤炭厅
负责审批设立煤炭经营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7]45号)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以下简称《煤炭法》)四十八条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凡在省内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由湖北省煤炭工业厅按照《煤炭法》关于煤炭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审查批准,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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