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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审批办法

  (三)市、地、州行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先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在15日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核发统一的《四川省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四)申办物业管理企业以《资质证书》到同级工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同时还应该以《资质证书》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五)原已核发《资质证书》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更换《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变更法人代表、单位名称、办公地址等,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两年进行一次年审。年审按申办物业管理企业程序进行,实行分级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年审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报《四川省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年审表》;
  (二)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结算表,统计年报表等资料;
  (三)从业人员、机构设置情况;
  (四)委托管理物业合同书和管理服务公约;
  (五)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综合评价;
  (六)物业管理范围及服务项目;
  (七)物业管理收费许可证及《资质证书》副本;
  (八)物业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其他材料。
  第八条 年审由各市、地、州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政策、法规情况和经营管理服务进行审验,并提出审验意见报告,集中报送省建委复查。复查合格的,由省建委在资质证书副本上盖章认可;不合格的,限期整顿,仍不改正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未经年审的《资质证书》,视为自动注销。
  取得《资质证书》后,两年内未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未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应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经营资质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物业管理活动,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四川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查申报表》、《四川省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证书》、《四川省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年审表》均由四川省建设委员会统一印制、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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