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审批办法
(川建委房发[1997]第0335号 1997年4月1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经营管理业务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是全省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分为A类企业与B类企业。A类企业是以物业管理为主营项目,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A类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社会承揽物业管理业务。B类企业是以其他经营项目为主,兼营物业管理(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兼营物业管理);或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B类物业管理企业不能对外承揽物业管理业务。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30万元以上货币资金;
(三)有合法的物业管理章程、管理合同;
(四)有法人代表证明或公司经理聘任书;
(五)有管理机构和同经营管理规模相适应的各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2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应具有财务、经济、工程类高、中级职称10人以上,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资格证书人员占在册人数的80%以上;
管理10—20万平方米物业应具有财务、经济、工程类中、初级职称6人以上,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资格证书人员占在册人数的70%以上;
管理10万平方米以下物业应具有财务、经济、工程类专业职称4人以上,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资格证书人员占在册人数的50%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实行分级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按工商隶属关系到当地工商部门核定企业名称,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办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提交以下资料:机构设置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情况、资金证明、办公场地证明、章程等材料,填写《四川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查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