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7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隐匿销售收入如何确定偷税数额的批复
(鲁国税流—[1997]9号 1997年3月4日)
××国家税务局:
你局临国税流函[1996]59号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购进货物不入账,对外销售不记销售账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如何确定其偷税数额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如果进项税额未做抵扣,销售收入也未入账,可按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应纳税额计算偷税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