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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占道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北京市
临时占用道路占道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各区县市政管委(建委)、区县财政局:
  现将《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占道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1997年3月12日

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占道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临时占用道路,加强对临时占用道路的交通管理和道路设施维修养护,根据《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1993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6)3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对本市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征收占道费和交通管理费。
  占道费和交通管理费合并征收和使用,简称占道费。
  第三条 按照《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审批管理若干规定》(1994年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第2号通告),在有关部门对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占道费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才可核发《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第四条 临时占用城近郊区道路的占道费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征收。
  临时占用远郊区、县城镇道路的占道费,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所在地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临时占用公路的占道费,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条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其占道位置、面积、使用性质、期限和收费标准一次性征收占道费,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加盖占道费专用章,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单位开办的集贸市场,向该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或管理单位征收,其中属于早、晚市的,按照其每天开办的时间折算征收。
  (二)个人临时占用道路的,向该占用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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