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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区服务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区服务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一字[1997]第11号 1997年3月12日)


各市、地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7)1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九五’期间加快社区服务发展的报告的通告》精神,“九五期间”我省将加大力度发展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性质的社区服务业。为支持我省社区服务业发展,根据现行税法及政策规定,现对社区服务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社区内以下主要服务项目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社区内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社区内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社区内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社区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社区内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6.社区内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含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
  7.社区内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税目除外)等。
  二、企业所得税
  1.为社区服务而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为社区服务而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3.对科研单位或大专院校为社区服务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4.为社区服务而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具体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人员超过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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