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已认购住房债券的职工在补足购房余款、办理个人住房产权后,凭《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债券认购单”和“住房债券”,到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兑付住房债券。
(四)职工补交购房余款时,可按《鞍山市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鞍房改办发[1996]21号)的规定,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购房专项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利率按房改政策性贷款规定执行。
(五)职工有两处住房,在住房限额标准内可分别按规定交纳购房预定金。
(六)交纳购房预定金并办理完购房手续的职工再调整住房的,按市政府《关于不再实行无偿分配住房的通知》(鞍政办发[1996]44号)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交纳购房预定金住房的维修和管理,按市政府《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管理的通知》(鞍政办发[1996]42号)执行。房屋管理单位发生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维修的费用,按市政府《
鞍山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方案》(鞍政发[1996]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房屋产权单位对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职工的住房停收房租,同时向市房改办申报出售公房方案并组织实施。除有关规定的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外,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购房人购买公有住房。
(九)今年将适时提高租金标准,公布新的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和政策,并适当减少有关折扣。
四、购房预定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一)鞍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购房预定金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统一办理各单位购房预定金缴存款手续。购房预定金由各部门和单位组织收缴,交存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按鞍政发[1996]24号文件有关售房回收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执行。
(二)市房产管理部门在直管房售房款中按比例提取的资金连同增值部分,专户存储,按年度计划安排使用。
(三)各自管房单位对于租住本单位产权住房的内部职工可参照实行购房预定金办法,所收资金必须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指定银行开设的售房款专户,所有权不变,仍用于单位住房建设、维修和房改,严禁挪作他用。
(四)职工凭公有住房租赁证,在本单位办理购房预定金交款手续,单位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
(五)各单位收缴职工购房预定金时,要详细填写“购房预定金汇缴清册”、“购房预定金汇缴清册汇总表”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办理交存手续,领取“购房预定金证明卡”。
五、购房预定金转为购房款、办理个人房屋产权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