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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购房预定金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购房预定金办法的通知
(鞍政发[1997]17号 1997年3月2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推动我市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步伐,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辽宁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纪要》(辽房改字[1996]12号)关于“在全省推广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实行购房预定金的做法”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实行购房预定金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凡在1997年4月1日前未购买公有住房的市、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及小型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按规定标准交纳购房预定金。
  (二)企业单位的一般干部和工人也要积极按规定标准交纳购房预定金。
  (三)离退休职工、破产企业的职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可自愿交纳购房预定金。
  (四)凡租住军队、石油、铁路、邮电、电业等单位住房的职工可参照实行。租住按房改规定不宜出售的公房的职工和已参加集资建房、实行有偿动迁的职工可不交纳购房预定金。
  (五)副省级以上干部,按省政府规定,暂不实行。
  二、交纳标准和时限
  (一)购房预定金交纳标准按照住房户型和面积分别为:
  单室户5,000元,建筑面积超过55㎡(含)按双室户标准交纳;
  双室户8,000元,建筑面积超过75㎡(含)按叁室户标准交纳;
  叁室户12,000元,建筑面积超过121㎡(含)按四室户标准交纳;
  四室户15,000元,建筑面积超过141㎡(含)按20,000元标准交纳。
  (二)同一家庭多名职工的,由一名职工交纳购房预定金。
  (三)交纳购房预定金时间:1997年4月1日至1997年5月15日止。
  三、有关政策
  (一)购房预定金是职工参加房改购买公有住房的首期付款。职工交纳购房预定金后于次月起停交租金,按规定交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维修费。
  (二)交付预定金和已参加集资建房、实行有偿动迁的职工必须在1998年底前,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购房手续,按房改成本价补齐购房余款(指实际应付购房款扣除购房预定金的差额),办理个人房屋产权,职工在限定时间内按要求交齐购房余款的,不受我市调整售房价格和政策影响,享受1996年售房有关优惠政策。职工购房余款在1998年底前未付清的,从1999年1月起按当年租金标准起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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