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取原则和提取方式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原则,一要考虑合理与节约;二要考虑需要与可能;三要充分考虑所属企业、单位的承受能力与总机构开展综合业务管理和经营服务管理所必须和必要的支出需要。总机构提取管理费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支付职工个人的工资、工资性奖励、津贴、补贴不高于全系统平均水平,增长幅度要低于全系统平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二是管理费增长幅度与物价增长幅度以及其他增减因素要合理;三是非综合业务管理和经营服务管理之外的不可分割费用不得通过总机构管理费提取;四是首先把总机构自身的收入用于管理费支出,不足部分再申请提取管理费。
为规范我市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审批、提取、使用的管理工作,凡总机构报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提取、使用管理费的,原则上采用限额核定的方法提取。限额一般以上年符合规定的分项目实际合理使用数额,加提取当年符合规定的合理增减因素确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提取管理费的,从国家税务局规定的方法提取。
四、申请时间和申请审批须报送的资料
总机构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报批提取管理费的,须于提取当年的七月底以前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报请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须于提取当年的十一月底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
总机构报请审批提取使用管理费,须提供以下资料。
1.审批提取使用管理费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管理费汇集的企业、单位,提取总额,提取的方式及计算依据;上年管理费提取、使用、节余情况;当年管理费计划提取金额及增减变化情况;总机构分项目非固定收入计划数额;总机构上年末平均职工人数;总机构和全系统职工工资、工资性奖金、津贴、补贴总额,人均数额和全系统经济效益总额,及其同比上年的增长比例,劳动生产率及其同比上年的增长比例。
2.上年度的财务报表。
3.所属多级管理机构直接向企业、单位提取管理费,总机构须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报备的材料。
4.《总机构管理费计划提取申报表》、《总机构管理费支出计划表》和《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支出情况表》。
五、管理费的使用范围
总机构管理费的使用必须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业务政策、税收规章制度,必须是总机构对其所属企业、单位进行综合业务管理和经营服务管理发生的费用。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总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工资性奖金、补贴、津贴以及按工资总额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基金,有工会组织的,按规定计算提取的工会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