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合肥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4月23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地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是本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规划、公安、卫生、文化、商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环境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地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其污染防治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之前到市、区环保局办理建设项目环影响和“三同时”审批手续,持批准的环境影响和“三同时”审查表,方可到文化、规划、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灶具应当采用燃油、燃气或固硫煤等清洁燃料燃烧,自1998年起禁止原煤散烧;
(二)采用先进的燃烧设备及相应的消烟除尘、除油设备,并设置专门的排烟、排气烟囱;烟囱的高度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向下水道排放烟尘、废气、废渣;
(三)兴办饮食娱乐企一和排放噪声的加工、修理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防治噪声污染的措施,并限制夜间经营时间,其界外噪声应当符合本区域环境噪声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