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对外籍纳税义务人申报的收入额,经税务机关综合分析,有理由怀疑其申报不实的,除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进一步核实外,对有偷逃税嫌疑的,应及时向市局报告,以便通过国家之间的税收换文加以查证。
第六条、加强外籍人员纳税信息资料的传递、管理工作。市局同公安局建立了外籍人员纳税信息资料传递制度,各基层局应充分利用市局提供的外籍人员的有关情报,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对外籍人员实行有效的税务监控,同时,各基层局必须按季将核查情况报告市局(报告表式附后)。
第七条、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外籍人员个人纳税档案,将外籍人员的纳税申报资料和所提供的以及通过公安机关所得到的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资料收集归档,或存入微机,或设立专门档案室由专人保管,以便形成纳税历史资料。对外籍人员所建立的个人纳税档案,应从立档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以上。税务机关和主管人员对外籍个人纳税资料应负责保密,不得对外泄密。
第八条、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扣缴和缴纳情况的纳税检查,检查的重点对象是外籍纳税人、中方高级雇员。每年对扣缴单位的检查面必须达到30%以上。对重大偷逃税案件和疑难案件应及时报告市局,市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查处。各主管局必须在每年的十二月十日前将年度纳税检查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局。(《涉外个人所得税纳税检查情况统计表》样式附后)
第九条、各区、市、县地税局应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外经贸委等职能管理部门建立协税护税制度和信息传递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立项或登记开始,就进行严格的税务监控,扼制偷逃税行为。
第十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偷税行为和各种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和国税函[1996]602号文件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一条、华侨、港、澳、台同胞比照外籍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并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