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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
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个[1997]第80号 1997年5月8日)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凡在大连地区负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外籍人员和负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都应按照税法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自行申报缴税或将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二条、积极推行外商投资企业、个国企业和外籍人员“双向申报”制度。即外籍纳税义务人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同时,扣缴义务人也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代扣代缴义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双方的申报资料进行“交叉稽核”,正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无论当月是否发生扣缴行为,都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按月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并按规定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账簿、代扣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稽查。
  第四条、外籍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应按税法规定正确填报《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并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以下与纳税有关的资料。即: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雇主取得的收入和派遣公司、单位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的证明及“涉外驻在规定”、“出差规定”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的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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