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中汇总向省国税局征收机关缴纳营业税的单位
各省分行(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投资银行)所属地市、县级中心支行、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应纳的营业税逐级汇总由各省行集中缴纳;
中央直属各大银行驻济南分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银行)及其所属办事机构应纳的营业税,由济南各分行汇总集中交纳;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济南办事处、省中保财险公司营业部、省中保寿险公司营业部、中创山东代理处、中直各证券公司济南营业部、省证券公司、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等省直各证券公司济南营业部、办事处等机构应纳的营业税,由核算单位汇总集中交纳;
省属非银行金融企业:财政投资公司、交通厅工程投资公司、电力投资公司、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省技术改造投资有限公司、省华侨投资公司、光大山东国际经贸投资公司等省属各部门的投资公司、省国托、省信托、省资金触通公司、省财政国债服务中心及其所属分公司、营业部应纳的营业税,由法人单位汇总集中缴纳。
2、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单位
(1)、无省分行的各市地银行,省分行设在青岛的中直银行、各市地分行支行(济南除外)以及上述集中交纳营业税以外的各类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各主管部门的投资公司等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金融业务,在取得收入的核算单位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2)、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纳的营业税,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扣并向受托方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3)、从事典当抵押贷款业务取得收入的,由核算单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各省分行、中直、省直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单位的营业税汇总集中交纳后,各银行的支行、办事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办事处、营业部必须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向核算地主管国税机关报告汇缴纳税的情况,同时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纳税申报表应同时逐级上报汇缴主管单位,以便汇缴入库地税务机关备查。
各市地县国税部门有权对集中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各省分行、中直、省直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所属的支行、办事处等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申报税款与审查结果不符而少缴税款,应由所在地税务机关作为查补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补缴入库,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省国税局征收机关报告。
三、纳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