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流二[1997]4号 1997年5月9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税[1997]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明确以下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人按照国务院国发[1997]5号文精神,调增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的范围是指从事金融保险业务的各单位,既包括中央直属各大银行,地方银行等金融机构,又包括各类的保险公司,信托、财务公司以及证券交易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包括除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单位。涉及具体单位有:
1、银行系统: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投资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城市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住房储蓄银行(仅烟台一家,独立法人)、山东资金融通中心等。
2、非银行系统:省国托、省信托、重汽财务公司、山东证券公司、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信泰证券、南方证券、信托证券、中创证券、胜利证券、海通证券、山东证券交易中心、圈债服务中心、各主管部门所属的投资公司(财政投资公司、电力投资公司、交通工程投资公司、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省技术改造投资有限公司、省华侨投资公司、光大山东国际经贸投资公司、中保产险山东分公司、中保寿险山东分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等,还有产权交易市场、期货市场、典当业、农村基金会等融资业务的单位。
以上所列及未列举到的,归纳起来即凡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及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从事金融保险业务征税范围的现有和今后所办的企事业单位,均属于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的范围。
二、纳税地点
金融、保险业提高营业税税率后,为有利于增强全省的宏观调控能力,营业税交纳采取集中和分散两种征收方式,具体征收方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