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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征、退税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
工贸易征、退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20号 1997年2月17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第六条规定,实行先征后退的外商投资企业,从1996年8月1日起,对其进料加工方式使用部分进口料件生产的出口货物,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和相应的征税税率计算进项税款,征税时予以抵扣;并按上述组成计税价格和相应的退税率在退税款中计算扣除。但一些地方未按上述规定办理。为此,省局重申:
  一、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发[1996]123号文规定计算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应征、应退税款。其中,应扣退税款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审核意见栏”直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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