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安部门3项:建筑消防设计、设施审验费;施工企业治安费;消防押金。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项:建筑市场管理费。
6.文化部门2项:考古调查费;考古勘探费。
7.环保部门1项:建设项目环保押金。
8.劳动部门1项:施工企业使用临时工管理费。
9.审计部门1项:建设资金审计费。
10.统计部门1项:商品房统计费。
11.民政部门1项:地名申请费。
12.教育部门1项:教育设施配套费。
13.体育部门1项:体育设施配套费。
14.邮电部门1项:邮电通讯设施配套费。
过去市人民政府和市物价、财政及有关部门制发的上述收费文件也同时废止,并由市物价、财政局将废止的文件标题、文件字号、发文机关名称向社会公布。
三、降低下列收费项目的征收标准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降为1.8‰;
(二)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由3~5%调为统按3%收取,最高限额仍按省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房地产评估费由评估价格的4‰降为3‰;
(四)房地产租赁土地收益金降低20%;
(五)房地产交易土地收益金降低20%;
(六)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降低20%;
(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降低30%;
(八)房屋安全鉴定费降低20%;
(九)白蚁防治费降低20%;
(十)拆迁管理费由拆迁住宅8元/平方米降为7元/平方米,非住宅由4元/平方米降为3元/平方米;
(十一)城市规划管理费降低20%;
(十二)易地绿化建设费由每平方米500~700元调为统按500元收取;
(十三)渣土清运和使用管理费由每吨1.2元降为1元;
(十四)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安全保卫费由营业收入的1%降为0.7%;
(十五)机动车检验费降低15%;
(十六)卫生学评价费降低30%;
(十七)卫生防疫防治监督费降低20%;
(十八)口岸管理费降低10%;
(十九)宾馆闭路电视系统管理费由每座每月50元降为35元;
(二十)文化市场管理费:
1.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餐)座由按营业收入的3%降为2%;
2.不售门票的音乐茶座、卡拉OK厅由按营业收入的1%降为0.8%(有餐厅的按扣除餐厅收入后的营业收入计算);
3.电子游艺、电动玩具、桌球、弹子机、汽枪打靶由每月每台10~25元调为统按10元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