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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通知

  4.公安部门3项:建筑消防设计、设施审验费;施工企业治安费;消防押金。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项:建筑市场管理费。
  6.文化部门2项:考古调查费;考古勘探费。
  7.环保部门1项:建设项目环保押金。
  8.劳动部门1项:施工企业使用临时工管理费。
  9.审计部门1项:建设资金审计费。
  10.统计部门1项:商品房统计费。
  11.民政部门1项:地名申请费。
  12.教育部门1项:教育设施配套费。
  13.体育部门1项:体育设施配套费。
  14.邮电部门1项:邮电通讯设施配套费。
  过去市人民政府和市物价、财政及有关部门制发的上述收费文件也同时废止,并由市物价、财政局将废止的文件标题、文件字号、发文机关名称向社会公布。
  三、降低下列收费项目的征收标准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降为1.8‰;
  (二)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由3~5%调为统按3%收取,最高限额仍按省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房地产评估费由评估价格的4‰降为3‰;
  (四)房地产租赁土地收益金降低20%;
  (五)房地产交易土地收益金降低20%;
  (六)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降低20%;
  (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降低30%;
  (八)房屋安全鉴定费降低20%;
  (九)白蚁防治费降低20%;
  (十)拆迁管理费由拆迁住宅8元/平方米降为7元/平方米,非住宅由4元/平方米降为3元/平方米;
  (十一)城市规划管理费降低20%;
  (十二)易地绿化建设费由每平方米500~700元调为统按500元收取;
  (十三)渣土清运和使用管理费由每吨1.2元降为1元;
  (十四)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安全保卫费由营业收入的1%降为0.7%;
  (十五)机动车检验费降低15%;
  (十六)卫生学评价费降低30%;
  (十七)卫生防疫防治监督费降低20%;
  (十八)口岸管理费降低10%;
  (十九)宾馆闭路电视系统管理费由每座每月50元降为35元;
  (二十)文化市场管理费:
  1.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餐)座由按营业收入的3%降为2%;
  2.不售门票的音乐茶座、卡拉OK厅由按营业收入的1%降为0.8%(有餐厅的按扣除餐厅收入后的营业收入计算);
  3.电子游艺、电动玩具、桌球、弹子机、汽枪打靶由每月每台10~25元调为统按1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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