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通知
(武政[1997]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有关问题作出通知如下:
一、合并征收下列收费项目
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一次性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0层以上建筑仍按人防要求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四费”)合并为城市建设配套费。由原综合测算在每平方米152元左右的基础上下调20%,即每平方米为121元,集中由市规划、土地局收取,转入财政专户,按比例分配,统一使用。
降低后的“四费”具体标准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每平方米80元,城市公用消防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5元,商业网点配套费每平方米22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14元。上述收费的征收对象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取消下列收费项目
(一)市土地局征地代办费;市建委中外合资、独资建筑安装装饰企业管理费;市容环卫局机动车进城冲洗费(强制冲洗);市房地局房地产租赁合同审核费;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高)技术评审费,科技项目咨询评审跟踪检查管理费;市交委交换机管理费。
(二)认真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门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精神,取消48项建设项目(包括收费项目名称与我市不同,但收费内容相同的项目)收费。
1.城建部门19项:建筑工程管理费;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年审及年审公告费;建安临时工棚费;建筑技术开发费;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费;建设项目贷款抵押鉴证费;统筹管理费;新建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买卖登记费;房产复查费;商品房注册登记费;自来水安装管理费;自来水表立户费;规划定点保证金;拆迁安置押金;绿化保证金;绿化管理费;道路污染费;建设项目划定红线手续费、验线费。
2.土地管理部门10项:土地界桩、座标测量费;土地出让管理、手续费;土地办证费;土地开发管理费;土地开发配套费;土地权属变更费;土地过户费;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转户费;土地占用招工保证金;土地测量费。
3.电力部门5项:供电安装管理费;用电入户、立户费;接电报装费;用电附加费;电网改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