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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启用辽宁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四、凡需使用专用发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持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和辽宁省国际货代协会核发的《辽宁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使用资格审批证明》(向大连市地税局纳税的国际货代企业,可持辽宁省国际货代协会或大连市国际货代协会核发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使用资格审批证明),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购领专用发票,经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核发《发票购领簿》。国际货运输代理企业凭《发票购领簿》核准的数量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购领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再次购领专用发票时,须将已用过的专用发票存根联交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无误后,方可购领新发票。
  五、为了强化对辽宁省国际货运代理业专用发票的管理,各地一律不许批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使用自用发票。
  六、凡使用专用发票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做到:
(一)不许以任何方式将专用发票转借他人或为他人代开发票,不虚开专用发票和填开上下联金额不符的专用发票。
(二)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制定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定期报送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
(三)指定专人管理专用发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设专人开具、保管专用发票。
(四)使用过的专用发票存根联要保存5年以上,不得损毁和丢失,期满后报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监毁。
  七、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对国际货代企业专用发票的使用、保管、销毁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对违章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首批专用发票使用资格的国际货代企业名单(略)
  2、辽宁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票样)(略)
  3、辽宁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使用资格审批证明(样)(略)
  4、首批获专用发票使用资格的国际货代企业名单

  附4:

首批获专用发票使用资格的国际货代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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