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启用辽宁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大地税票[1997]第54号 1997年3月28日)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辽宁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的通知》(辽地税票[1997]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业发票,由市地税局统一印制,由各基层局出售给获专用发票使用资格的国际货代企业。
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每组出厂价格为0.50元,每组窗口出售价格为0.60元。
三、国际货代企业首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必须携带以下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2、辽宁省(或大连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使用资格审批证明;
3、地方税务机关税务登记证副本;
4、地方税务机关发票领购簿。
关于启用辽宁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为了加强我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的管理,根据省政府辽政发[1996]34号《关于转发省外经贸厅 的通知》精神,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从1997年4月1日起启用《辽宁省国际货运代理业专用发票》(票样附后),届时原使用的发票一律作废。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辽宁省境内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必须使用“辽宁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之间惟一合法的货物运输费用结算凭证。
二、专用发票为微机(电脑)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黑色);第二联发票联(棕色);第三联记账凭证(黑色),用票单位必须用电脑打印专用发票,手写无效。
三、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标准证书》,在辽宁省境内办理了工商登记,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经辽宁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审核批准取得《辽宁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使用资格审批证明》(式样附后)的企业,方能使用专用发票,没有取得上述任何一项批准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事处(含外商),一律不得使用该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