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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矿山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矿山安全技术措施
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劳矿字[1997]第95号 1997年4月14日)


各区、市、县劳动局、财政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矿山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矿山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矿山企业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以下简称安措费)的管理,确保矿山生产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辽宁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和《大连市矿山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及承建单项矿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矿山企业)。
  第三条 矿山企业必须从本月矿产品销售收入中按不低于4%的比例提取安措费,并计入管理费用,在其它应付款核算;没有矿产品的单位,按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20%提取安措费,比例确定后,并报财政、劳动部门备案。各矿山企业不得随意变动提取比例,安措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安措费的使用范围
 一、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三、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四、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
 五、表奖安全生产中贡献突出的人员。
  第五条 矿山企业在编制生产财务计划时,应将安措费计划列入其中,同时进行编制。
  第六条 安措费计划,必须有企业安技部门人员参与编制。
  第七条 安措费的使用,应由专人负责,并规定完成时间,安措费由企业安技部门监督使用。
  第八条 财政、劳动部门将对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措费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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