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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
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发[1997]30号 1997年4月22日)
根据《关于改进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管理办法和发放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56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1997年4月1日起,对本市企业保健食品费发放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
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保健食品费
甲类调整为3.50元/天;
乙类调整为3.00元/天;
丙类调整为2.50元/天。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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