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核及现场实地考查。认定办公室根据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和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实地考查。
四、审批。审查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由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领导小组批准,发文通知审查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及有关委、办、局(集团公司)并颁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铜牌,另于12月份在《上海科技报》刊登企业名录公告。
第十条 对已获得认定证书的企业,每年复审一次。对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停止其当年享受的一切优惠政策,连续三年复审不合格者收回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复审程序。
一、申请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本工作程序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上海市高新区外企事业单位,于每年1至3月,向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申请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单位情况简表》。
二、主管部门初审。申请复审单位,按《申请复审须知》(附后)所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盖章后,一式三份于3月15日以前报认定办公室(无上级主管单位的,可直接报认定办公室)。
三、审核及现场实地考查。认定办公室根据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和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实地考查。
四、审批。每年6月份将第一批复审合格企业名单报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领导小组批准,并发文通知第一批复审合格企业及市有关委、办、局(集团公司)。
每年8月份将第二批复审合格企业名单报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领导小组批准,并发文通知第二批复审合格企业及市有关委、办、局(集团公司)。
每年10月份以前将复审合格通过的企业名单在《上海科技报》上刊登企业名录公告。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有合并、分立、转业情况之一者,须重新申请认定;停业或被兼并的,收回认定证书,停止其一切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或年度复审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撤消其认定资格或收回其认定证书,追回其上一年度已被减免的税金,并在一年内不予受理其认定申请,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收费按上海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