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从投产年度起一般定为五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和条件
第六条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工作程序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的企业和按国家规定核减行政事业费到位(一般指核减70%),实行经济自主的科研单位,均可申请。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三)企业的负责人是具有企业管理或科技管理经验和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上述比例可酌情放宽;
(五)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中试的经费不低于本企业总收入的3%。
(六)高新技术产品的年销售额和有关高新技术性收入的总和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七)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八)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第四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第七条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审批工作,采取企业申请、分批审批,当年有效、年终结算的办法。
第八条 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凭认定证书、批文向市财政、税务、海关、人事、外事等部门办理申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的手续。经核准后,享受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企业申请认定程序。
一、符合本工作程序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上海市高新区外的企事业单位,于每年1至5月,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申请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单位情况简表》。
二、主管部门初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按《申请认定须知》(附后)所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盖章后,一式三份于5月15日以前报认定办公室(无上级主管单位的,可直接报认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