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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程序(暂行)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程序(暂行)
(1997年5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以科技进步为振兴经济服务,推动和扶植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速以高新技术对传统工业改造的步伐;鼓励国内外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技术创新和生产经营活动,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和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上海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 高新技术及产品范围

  第三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结合本市企业的实际情况,划定高新技术及产品的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及其产品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及其产品
  (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新工艺、新技术的新产品。
  本高新技术及产品的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四条 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标准和条件:
  (一)属于本工作程序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产品;
  (二)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或达到国际上近十年内先进技术水平;
  (三)有相应的研制、生产的设备、场地,并有质量保证措施;
  (四)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或创汇、节汇的产品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产品的国产化率达60%以上,能替代进口的先进技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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