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全面清查本市住宅建设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宅基地用地,重点是1995年以来占用耕地情况。
(4)对于未按法定审批权限审批的用地、超耕地计划指标审批的用地和未经依法批准的违法占地,要依法逐项查处。尤其对占用耕地建砖瓦窑和公墓用地,要依法清查整顿。
通过全面清查,对批准用地期满二年内不能建设使用的土地应无条件收回;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期限进行开发的土地,要依法清查处理,属于农用土地的必须限期恢复土地用途,对于非法炒卖“地皮”牟取暴利行为要依法严惩;对于不按法定权限批地,化整为零,不按法定程序批地,超占耕地计划指标批地的逐项查处。对违法案件应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中央11号文件精神严肃处理。
二、清查方法与步骤:
这次清查,是全市范围内又一次批准使用及未经批准而占用的各类非农建设用地的全面清理检查。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清查方法采取市和区、县二级政府相结合,自查自纠与上级检查纠正相结合。在区县自查自纠基础上,由市房地局土地清查办公室组织抽查或对口检查。
清查步骤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发动和调查情况阶段
5月31日前,市房地局和区县分别组建土地清查办公室和落实工作班子,研究制定清查工作计划,进行动员部署,按照“谁批地,谁清查”的原则,组织专门人员对清查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逐项逐块搞清有关建设用地情况,并登记造册。
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用地,由市房地局土地清查办公室会同土地所在区、县土地清查办公室进行清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的用地,由区、县土地清查办公室自行组织清查,市房地局土地清查办公室给予配合;区、县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的,原审批用地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予配合,将有关审批用地文件资料整理后转交现行政区划管辖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以便清查。
在调查情况阶段,要通过调查摸底,查清依法批准使用和实际占用土地的数量和利用现状,特别是使用耕地数量和利用现状;查清违法批地、违法占地特别是乱批乱占耕地和土地闲置、耕地撂荒数量和原因。
(二)自查自纠和抽查阶段(6月1日-7月31日)
市和区、县清查工作班子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对清查出的问题逐个进行调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
在各区、县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上报市房地局土地清查办公室组织抽查或对口检查。 (三)整改验收和情况汇总阶段(8月1日-9月30日)